问题: | 哪些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
答案: |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杭州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征收(或拆搬迁)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建筑面积核计; (四)上述人员名下的农村批地建房份额。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不含)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日期、房屋租赁证更名日期或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
问题: |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条件 |
答案: | 答:市本级保障范围内(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照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计算); (3)申请家庭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4)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87661元;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计算); (5)申请家庭财产符合以下要求: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87661元;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6)申请家庭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7)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 (3)申请人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计算); (5)申请家庭财产符合以下要求: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87661元;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6)申请家庭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7)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
问题: |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
答案: |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市场住房的一种保障方式。 |
问题: | 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一次性住房补贴或者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是否还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
答案: | 答:可以。 |
问题: | 申请家庭已取得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
答案: | 答:不可以。 |
问题: |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期限是多久? |
答案: |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即自区级住保房管部门收件当月起计算。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形式施行期间,期满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保障。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
问题: |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如何发放? |
答案: |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申请人本人,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实际支付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房租发放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当月的货币补贴在次月下旬发放,如三月份货币补贴在四月份下旬发放,以此类推。 |
问题: |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如何处理? |
答案: | 答: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3)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人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申请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