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廉租住房保障? | ||||||||||||||||||||||||||||||||||||
答案: | 答: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减免等方式,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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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有哪几种? | ||||||||||||||||||||||||||||||||||||
答案: | 答: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有三种: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租金减免。 (1)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定价和廉租住房租金计收标准收取租金。 (2)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申请家庭,由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3)租金减免,是指产权单位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公房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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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本解答中的“市区”是否包含萧山、余杭、富阳区? | ||||||||||||||||||||||||||||||||||||
答案: | 答:本解答中的“市区”包含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不包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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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5年”居住年限如何核定? | ||||||||||||||||||||||||||||||||||||
答案: | 答:“5年”的居住年限指申请人具有杭州市区常住户籍满5年并实际居住,“5年”的居住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包括在杭部队服役时间,不包括学生户口),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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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学生户口”指什么? | ||||||||||||||||||||||||||||||||||||
答案: | 答:“学生户口”是指在杭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学校集体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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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 ||||||||||||||||||||||||||||||||||||
答案: | 答: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包括《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及其未载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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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 ||||||||||||||||||||||||||||||||||||
答案: | 答:申请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产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 (2)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含已转让、转租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租赁证中载明的使用面积根据固定系数(砖混结构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43,砖混结构非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2,砖木结构公房换算系数为1.1)换算成建筑面积后核定。申请家庭对按上述系数折算面积有疑义的,可委托测绘机构测量建筑面积,并承担测绘费用。 (3)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面积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4)夫妻离异的,双方享受的房改房(含已转让、赠与、转租的房产等)面积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享受的公房面积由持有租赁证的一方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其他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共同共有的,双方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面积核定。 (5)家庭成员在农村有批地建房份额的,其批地建房的份额面积参照房改政策核定。 (6)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按拆迁单位提供的临时过渡房面积核计;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拥有的各类住房应一并纳入房产审核范围。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已满5年的,已转让的房产不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更名日期或货币补贴协议签订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为终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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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该家庭是否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
答案: | 答: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不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但如能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的规定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可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的50%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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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批地建房面积如何计算? | ||||||||||||||||||||||||||||||||||||
答案: | 答:批地建房面积的计算方法: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面积=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批准建造的土地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建房层数×80%×房屋地段系数。四类及其以内地段系数为1;五类地段系数为0.8;六类地段系数为0.7;七类地段系数为0.6;八类及其以外地段系数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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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家庭居住“集体宿舍”的,是否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
答案: | 答:申请家庭居住“集体宿舍”的,与产权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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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家庭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是否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 ||||||||||||||||||||||||||||||||||||
答案: | 答:申请家庭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申请家庭通过继承、受遗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且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为法定唯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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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如何核定房产建筑面积? | ||||||||||||||||||||||||||||||||||||
答案: | 答:申请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核定范围,具体如下:与他人共同共有的,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全部建筑面积核定;与他人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各自份额建筑面积分别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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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因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家庭须提交哪些法律文书?房产转移时间如何核定?房产转移面积如何核定? | ||||||||||||||||||||||||||||||||||||
答案: | 答:因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家庭须提交以下法律文书:法院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及生效证明、法院调解书及送达证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及送达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先按照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的决定内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转移时间分别以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确定之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作出之日、法院调解书及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送达之日确定,房产转移面积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面积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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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协议离婚的析产如何认定? | ||||||||||||||||||||||||||||||||||||
答案: | 答:因协议离婚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人在廉租住房保障时,须先按离婚协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前发证的,房产转移时间以离婚协议生效日确定;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后发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发证时间为准(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共有权证)。房产转移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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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哪些可申请实物配租,哪些可申请货币补贴? | ||||||||||||||||||||||||||||||||||||
答案: | 答:(1)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且名下无房或房产转移满5年(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的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保障,也可申请货币补贴保障。 ①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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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家庭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能否原房转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 ||||||||||||||||||||||||||||||||||||
答案: | 答:可以。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选房后,如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准入条件的,可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转廉租住房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杭住保办〔2014〕44号)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转为廉租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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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哪些申请家庭可予以实物配租优先保障? | ||||||||||||||||||||||||||||||||||||
答案: | 答: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且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 (6)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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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什么配租制度?实物配租家庭轮候选房期间如何保障? | ||||||||||||||||||||||||||||||||||||
答案: | 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配租,并进行公示。实物配租未选房或待入住的申请家庭,可以按规定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但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前退回多领取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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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如何确定选房顺序号?如何向社会公布? | ||||||||||||||||||||||||||||||||||||
答案: | 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在公证监督下通过分类摇号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同期内,对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先行摇号,再对普通申请家庭进行摇号。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通过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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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被列入选房范围,放弃当期实物配租的,能否直接轮候至下期选房? | ||||||||||||||||||||||||||||||||||||
答案: | 答:不可以。若申请家庭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条件的,需按相关规定注销原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后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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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是多少? | ||||||||||||||||||||||||||||||||||||
答案: | 答:实物配租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的通知》(杭房局〔2008〕199号)、《杭州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实施意见》规定,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并对不同持证家庭进行不同程度的租金减免,具体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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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承租廉租住房有哪些使用要求? | ||||||||||||||||||||||||||||||||||||
答案: | 答:承租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交纳租金等有关费用,合理使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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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在哪些情形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申请房源调整? | ||||||||||||||||||||||||||||||||||||
答案: | 答: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实物配租)》且按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源调整: 1.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肢体或视力残疾的残疾人,或70周岁(含)以上老人,现承租房屋楼层较高且无电梯设施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残疾人,行为不能自控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一类重大疾病患者,需就近就医的。 4.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情形,有必要调整的。 原则上在同小区(项目)、同区域内进行房源调整。房源调整轮候期届满前,同小区(项目)、同区域内仍无房源可供调整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便民原则,统筹调配房源。房源调整后,5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房源调整。 一类重大疾病清单
注:具体以三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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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符合房源调整条件的申请家庭暂无可选房源的,如何处理? | ||||||||||||||||||||||||||||||||||||
答案: | 答:符合房源调整条件的申请家庭,暂无可选房源的,应进行轮候,轮候期一年(现租赁合同期限已不满一年的以合同到期时间为限);轮候期间,申请家庭仍应按规定办理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年审,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经年审不再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不予配租。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调整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源调整(现租赁合同期限已不满一年的以合同到期时间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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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如何确定? | ||||||||||||||||||||||||||||||||||||
答案: | 答: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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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货币补贴标准是多少? | ||||||||||||||||||||||||||||||||||||
答案: | 答: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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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承租房屋有哪些要求? | ||||||||||||||||||||||||||||||||||||
答案: | 答: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在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范围内租赁以下房屋(租赁面积在140㎡及以下)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货币补贴: (1)“杭州市住房租赁公众服务平台”上申报并通过平台网签租赁合同的房屋。 (2)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住宅。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可至租住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租赁备案受理窗口办理,或浙里办APP搜索“房屋租赁情况登记备案”选择对应城区在线办理。 (3)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建的住宅。申请人须另行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地建房审批表或村、社区开具的房屋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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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需入住公办或民营敬老院、养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机构的,如何办理手续? | ||||||||||||||||||||||||||||||||||||
答案: | 答: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需入住公办或民营敬老院、养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机构的,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发放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费用低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仍按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超出实际费用部分发放给申请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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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如何发放? | ||||||||||||||||||||||||||||||||||||
答案: | 答:保障家庭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其申请当月起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按月发放,一次最多领取6个月的货币补贴款,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发放至房屋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货币补贴金额大于同期房屋租金部分的,发放至保障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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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是否须申报?具体如何处理? | ||||||||||||||||||||||||||||||||||||
答案: | 答: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等情况。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需调整保障形式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调整。其中,货币补贴调整为实物配租的,应先注销其保障资格,再由申请家庭重新提交申请;实物配租调整为货币补贴的,直接变更保障形式,并自变更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廉租住房退房手续,货币补贴从退房次月起发放。 (2)申请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对其进行审核,注销其保障资格,同时书面告知。 ①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公房租金减免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注销其保障资格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取消公房租金减免。 ②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人口、住房发生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因收入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月起6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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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家庭如何办理《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年审验证手续? | ||||||||||||||||||||||||||||||||||||
答案: | 答:申请家庭应在《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报收入、房产、廉租住房租金缴交等情况,住保房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办理年审验证手续。对因申请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配租期满后作出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停止公房租金减免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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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原申请人因离异、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继续作为廉租住房申请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可申请调整申请人? | ||||||||||||||||||||||||||||||||||||
答案: | 答:原申请人因离异、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继续作为廉租住房申请人的,如申请家庭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可按有关程序调整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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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因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是否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
答案: | 答:可以。可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杭房局〔2013〕29号)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保障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之日起第一个租赁期限内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此后按新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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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承租人存在哪些行为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收回廉租住房? | ||||||||||||||||||||||||||||||||||||
答案: | 答:1.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2.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3. 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4. 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5. 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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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如何处理? | ||||||||||||||||||||||||||||||||||||
答案: | 答: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已减免的租金,或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租金。 |